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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1刑初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马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刑初26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军,男,1988年10月24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5日被羁押,同年11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未检刑诉[20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军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京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1月15日15时许,被告人马军伙同“老杨”(另案处理)预谋后,在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桥西南角人行便道上,趁行人吕某不备之机,由“老杨”窃取其大衣右侧兜内苹果牌iphone6S型手持电话1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032元),随后将手持电话机转移给被告人马军,二人逃逸时马军被抓获,赃物已起获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军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110”接处警记录,到案经过,被害人吕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陈某、楚某、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鉴定意见,扣押、发还清单,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被告人马军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军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马军在法庭审理中自愿认罪,本院对其从轻处罚。综上,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对被告人马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道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 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