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红梅与冷昭明、曾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红梅,冷昭明,曾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2执818号申请人唐红梅,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冷昭明,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曾国栋,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执行唐红梅与冷昭明、曾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湘072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内容。被执行人冷昭明、曾国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冷昭明、曾国栋财产状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冷昭明、曾国栋有可供执行人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敏审 判 员 杨 松人民陪审员 刘绍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胜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