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722执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唐红梅与冷昭明、曾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红梅,冷昭明,曾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2执818号申请人唐红梅,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冷昭明,男,196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曾国栋,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执行唐红梅与冷昭明、曾国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2016)湘0722民初25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内容。被执行人冷昭明、曾国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冷昭明、曾国栋财产状况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冷昭明、曾国栋有可供执行人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敏审 判 员  杨 松人民陪审员  刘绍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胜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