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刑初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治存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存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02刑初270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治存,又名王江,男,1982年1月12日出生于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汉族,初中文化,现住榆林市榆阳区,无业。2017年2月14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诉刑诉(2017)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治存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牛红霞、谢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治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份,被告人王治存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榆阳区青云镇刘千河办事处聚福梁村五组擅自推毁林地13亩用于种植羊草,被推毁林地内长有沙某、沙柳等植被,经榆阳区林调院实地调查鉴定该地类为防护林(特灌林)。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治存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林地权属证明、鉴定聘请书、现场示意图、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证人王某1、王某4、王某2、王某3、王治军、王某5的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治存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治存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治存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治存犯罪情节较轻;在侦查、起诉阶段以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本院为了维护公共���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治存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