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4执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钟世贤与伍加友劳务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世贤,伍加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4执73号申请执行人钟世贤,男,汉族,1990年10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伍加友,男,汉族,1968年4月15日生,住四川省德昌县。钟世贤诉伍加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3424民初31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伍加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伍加友无可供财产执行。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时,可依法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 勇审判员 张选智审判员 胡宗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光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