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闫智刚与李庆、何雪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智刚,李庆,何雪华,齐庆华,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53号原告:闫智刚,男,1978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孟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静,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庆,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何雪华,女,1982年8月17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齐庆华,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住天津市河东区。被告:阎霞,女,1966年12月18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原告闫智刚与被告李庆、何雪华、齐庆华、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闫智刚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智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智刚负担。审 判 长 刘玉梅审 判 员 范凌云人民陪审员 张玉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