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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陕西邦田化工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金迪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邦田化工有限公司,宝鸡市金迪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7执9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邦田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宝鸡市金迪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志凯,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陕西邦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金迪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合同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5)略民初字第005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宝鸡市金迪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陕西邦田化工有限公司货款100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邦田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宝鸡市金迪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于2016年6月份停产竭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白志凯长期有病住院治疗。现依法将被执行人宝鸡市金迪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穷尽了执行措施。据此,申请执行人陕西邦田化工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待执行条件具备后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727执9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祝国强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建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