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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周爱生、谭伶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爱生,谭伶利,徐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周爱生,男,67岁,1948年3月22日出生,地址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谭伶利,男,30岁,1985年11月15日出生,地址宜春市,被执行人徐艳林,女,29岁,1986年1月15日出生,地址同上,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执字第号的裁定,查封(或扣押、冻结等)了,现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或撤销)对的查封(或扣押、冻结等)。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吴志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