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02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欧从容诉被告王宋、湖南中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从容,王宋,湖南中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2民初2197号原告:欧从容,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牧昭、吴东旭,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宋,男,汉族。被告:湖南中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永坚。委托代理人:曹雄,男,汉族。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主要负责人:文小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卫平,女。原告欧从容诉被告王宋、湖南中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创出租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欧从容的委托代理人李牧昭,被告王宋,被告中创出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雄,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卫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欧从容向本院提出诉请:被告赔偿医疗费57314.64元、营养费6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700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护理费13500元、误工费13405元、残疾赔偿金6256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284元、交通费1000元、精神损失费5000元、鉴定费1900元、其他财产损失1000元,共计190671.64元。事实与理由:欧从容因与王宋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责任人、车主和保险公司应当赔偿。王宋辩称,对事故没有意见,进行了赔付。中创出租公司辩称,与司机有协议,由责任司机赔偿。中华联合保险公司辩称,不承担鉴定费、诉讼费,欧从容诉请过高。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6年8月31日6时20分,王宋驾驶中创出租公司所有的湘AXXX**小汽车沿长沙市人民路杨家山桥下路口由北向西右转弯行驶,遇文胜驾驶电动车搭载欧从容由东向西行驶,两车相撞,造成文胜、欧从容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王宋承担全部责任。欧从容因右尺桡骨远端双骨折等住院治疗至2016年9月26日,2016年12月5日至26日因螺钉脱出住院治疗,出院医嘱后期拆除内固定费用约2万元。医疗费57314.7元。王宋垫付5000元,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垫付10000元。2017年1月4日,湖南省鉴真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欧从容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参考医院专科意见;误工210日,护理90日,营养60日。鉴定费1900元。中华联合保险公司承保了湘AXXX**车的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责险,不计免赔率。双方同意扣除15%非医保费用。欧从容在家润多超市工作,月工资1915元。其女沈某,生于2002年X月X日。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身体健康遭受侵害,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本案系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各方当事人应按事故责任大小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责任保险保险人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受害方赔偿保险金。王宋按照法律规定和约定,应对欧从容的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中创出租公司作为出租车经营者,应对欧从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欧从容的诉讼请求,本院对欧从容因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损失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57314.7元;2、营养费,本院酌情确定10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60元/天,计算47天,为2820元;4、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本院酌情确定16000元;5、护理费,按100元/天,计算90天,为9000元;6、误工费,按1915元/月,计算至定残日前1天,126天,为8043元;7、残疾赔偿金62568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按21420元/年的10%的一半,计算3年,为3213元;9、交通费1000元;10、精神损失费5000元;11、鉴定费1900元;12、其他财产损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各项共计167858.7元。上述经济损失中属于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77134.7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88824元,保险外费用1900元。中华联合保险公司已支付10000元,还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88824元,在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内赔偿60037.5元,王宋赔偿1万元外医疗费的15%及保险外费用计8997.2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欧从容148861.5元;二、王宋、湖南中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连带赔偿欧从容8997.2元,已支付5000元,还应支付3997.2元;三、驳回欧从容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253元,减半收取626.5元,由王宋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 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伟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