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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罗书明、钟志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书明,钟志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406号申请执行人:罗书明,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赏彩霞,浙江杨柳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钟志康,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6)浙0282民初6480号申请执行人罗书明与被执行人钟志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钟志康尚欠申请执行人罗书明借款5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8800元、执行费7400元,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钟志康作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钟志康名下的位于慈溪市庵东镇胡湾村的房屋一处,但该房屋的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现不宜处置,被执行人钟志康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治军审 判 员  莫建江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施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