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4民初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与谢添福、曾瑞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寻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寻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谢添福,曾瑞英,黄珍煌,罗其凤,刘军军,严小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寻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4民初14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寻乌县长宁镇长安大道2号。负责人:刘丽红,职务:副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华,男,系该行三农金融部贷后管理员。被告:谢添福,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被告:曾瑞英,女,197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被告:黄珍煌,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被告:罗其凤,女,1965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被告:刘军军,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被告:严小燕,女,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业农,住江西省寻乌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与被告谢添福、曾瑞英、黄珍煌、罗其凤、刘军军、严小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计12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寻乌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古红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赖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