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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终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钱宏伟与裴志明、房霄凌、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钱宏伟,房霄凌,裴志明,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579号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钱宏伟,住吉林省敦化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房霄凌,住吉林省敦化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裴志明,住吉林省敦化市。原审第三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环城路碧水云天一栋114室。上诉人钱宏伟因与被上诉人裴志明、房霄凌、第三人上海易鑫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2016)吉2403民初3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钱宏伟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钱宏伟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钱宏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钱宏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董志忠审判员  崔 玉审判员  张新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