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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执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何炳生与尚洋洋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炳生,尚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3577号申请执行人:何炳生,男,194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214-8号4-6-1。被执行人:尚洋洋,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伊川县鸦岭乡尚家沟村三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炳生与被执行人尚洋洋追缴违法所得纠纷(2016)辽0103执357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21.689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赵公谈代理审判员  安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