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执3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何炳生与尚洋洋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炳生,尚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3执3577号申请执行人:何炳生,男,194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214-8号4-6-1。被执行人:尚洋洋,男,199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伊川县鸦岭乡尚家沟村三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炳生与被执行人尚洋洋追缴违法所得纠纷(2016)辽0103执3577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21.689万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经查,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赵公谈代理审判员 安 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