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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9

案件名称

刘东林与严玉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林,严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12执110号申请执行人:刘东林,男,1955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执行人:严玉芳,女,1965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刘东林与严玉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612民初5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相应给付义务,刘东林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刘东林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12民初51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顾慧华代理审判员  葛 娟代理审判员  赵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范会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