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辖终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美耐家具有限公司与中山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山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美耐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辖终3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民生路**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844382,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515号东照大厦3楼301室。法定代表人:史威,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耐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4742388673L,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宪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山市代建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山项目管理办公室)、广东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机电招标公司)与被上诉人美耐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2016)苏114民初64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中山项目管理办公室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所涉及的招投标行为发生在广东省中山市,直接的结果即招投标的结果也是发生在广东省中山市,本案侵权诉讼中的行为实施地和结果发生地均是中山市,故侵权行为地只能××中山市。而本案的两被告住所地均在中山市,被告住所地也只能××中山市。故上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且将案件移送给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有助于作出公正判决。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上诉人广东机电招标公司上诉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招标由上诉人所在的中山市分公司代理,本案被告一住所地亦在中山市。且本案是因招投标活动产生的纠纷,若在招标活动中存在侵权行为,则侵权行为实施地应当为招标活动发生地,本案招标活动发生在广东省中山市。另,关于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法院明确指出,侵权结果地应当理解为侵权行为直接产生的结果的发生地,不能简单的以原告受到损害就认定原告住所地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是招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其直接产生的结果是导致原告未能中标,原告主张的侵权结果发生在招投标活动所在地。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依法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上诉人美耐公司诉称两上诉人在招投标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直接侵害了被上诉人的经营性财产权益,并造成了直接财产损失的结果,因此依法可认定被上诉人美耐公司所在地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因被上诉人美耐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另,根据被上诉人美耐公司的诉请,本案的实体审理直接涉及到对被上诉人美耐公司企业类型的认定,故由该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原审法院审理本案更便于查明案件事实。综上,对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郑彦鹏审判员 韦 韬审判员 张国庆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明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