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2执恢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泽波与伍爱桃等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化县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执行结案通 知 书(2017)湘1322执恢118号申请执行人王泽波、男,199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在校学生,住新化县洋溪镇建荣村十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911044014。委托代理人王清才,男,195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洋溪镇建荣村十组。系王泽波之祖父。被执行人袁意和,男,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炉观镇清水村八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401251938。被执行人伍爱桃,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炉观镇清水村八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610126789。被执行人唐海辉,男,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上梅镇城西路贸易区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6901200171。被执行人刘国辉,女,197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化县上梅镇黄泥坳村十二组。公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7404160062。你们双方于2017年4月25日11时履行了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2016)湘1322刑初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另收取被执行人应承担的执行立案费50元。并已交接清楚,故此,该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行员 :郭志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