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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1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民勤县国土资源局与王国红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民勤县国土资源局,王国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甘0621行审8号申请人民勤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魏忠,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闫向平,该局职工。委托代理人王集辉,该局职工。被申请人王国红,男,生于1973年1月12日,现住民勤县。申请人民勤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王国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国土资监[2016]第31号”对王国红非法开发土地的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3元的罚款,共计罚款486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民勤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民勤县国土资源局以民国土资监[2016]第3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王国红罚款48600元的决定。审 判 长  范述全审 判 员  石逢祥代理审判员  张建琴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