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5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静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沈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05民初895号原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秦淮区中山东路90号7W1室。法定代表人:陆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毅,江苏德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子晗,女,1983年1月29日生,汉族,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员工,住南京市秦淮区。被告:沈静,女,1988年12月18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小花,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双方私下协商,原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京中原房地产中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何婷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