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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03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石市兴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绪平、石大政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兴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绪平,石大政,鄂州市盛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750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兴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899号。被执行人陈绪平,男,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石大政,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鄂州市盛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镇华山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3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绪平、石大政、鄂州市盛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603579元(本金2000000元、利息517340元、律师费40000元、诉讼费1308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815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