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3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黄石市兴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绪平、石大政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石市兴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绪平,石大政,鄂州市盛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3执750号申请执行人黄石市兴华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899号。被执行人陈绪平,男,195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被执行人石大政,男,195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被执行人鄂州市盛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镇华山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203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三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三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绪平、石大政、鄂州市盛昌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2603579元(本金2000000元、利息517340元、律师费40000元、诉讼费13085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2815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金晖人民陪审员 刘 进人民陪审员 周 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