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3民初9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淑芹与王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芹,王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9063号原告:郭淑芹。被告:王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淑芹与被告王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淑芹负担。审 判 长 靳志宇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