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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9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郭淑芹与王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淑芹,王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9063号原告:郭淑芹。被告:王喆。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淑芹与被告王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诉讼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郭淑芹负担。审 判 长  靳志宇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付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