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终3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卢海燕、佛山市原森林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海燕,佛山市原森林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缪斯美容院,黄功邻,杜改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25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海燕,女,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原森林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黄功邻,总经理。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缪斯美容院,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经营者:卢海燕,系本案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功邻,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审被告:杜改平,女,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上诉人卢海燕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原森林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原审被告佛山市禅城区缪斯美容院、黄功邻、杜改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4民初4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提出上诉后既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提出诉讼费减免缓申请,也未按《预交上诉费通知》足额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卢海燕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