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8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小龙诉诸龙兴、蔡芳珍、上海诸加裕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8执174号原告李小龙诉被告诸龙兴、蔡芳珍、上海诸加裕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沪0118民初30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一、被告诸龙兴、蔡芳珍、上海诸加裕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李小龙借款本金人民币416,816元;二、被告诸龙兴、蔡芳珍、上海诸加裕服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李小龙逾期还款利息(以416,816元为本金,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本案受理费7,552.20元,由三被告负担。届期,被告诸龙兴、蔡芳珍、上海诸加裕服饰有限公司未履行民事判决书规定的支付义务,权利人李小龙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4日向被执行人诸龙兴、蔡芳珍、上海诸加裕服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被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前按生效民事判决书确定内容履行义务,但三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股票、车辆、房地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此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时无法提供三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沈庆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班凤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