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单良与被告大连鑫星达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良,大连鑫星达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730号原告:单良,男,199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瑛琦(原告母亲),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松竹,辽宁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鑫星达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朱秀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斐,辽宁融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单良与被告大连鑫星达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本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王梦意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