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91民初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卜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91民初694号原告:孙某某,男,汉族。被告:卜某,女,汉族。原告孙某某诉被告卜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被告卜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开发区北一路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愿于2016年11月17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协议离婚,并协议约定:我们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位于开发区北一路某房产一处,现约定该房产所有权归男方孙某某(房内所有物品所有权归男方孙某某)。2016年11月17日原、被告共同在东营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原告虽然多次催促被告办理房产手续,被告仍然拒绝按双方约定办理房产手续。被告卜某辩称,离婚协议书确系原、被告签订,涉案房产确实约定归原告所有,当时在离婚登记中阐明夫妻双方共同拥有的另一房屋归被告所有,但原告也没有配合被告过户,当时原、被告想协商处理,但未协商成。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卜某于2016年11月17日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在东营市东营区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原、被告夫妻双方共同拥有位于开发区北一路某房产一处,现约定该房产所有权归男方孙某某(房内所有物品所有权归男方孙某某所有)。离婚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另查明,位于东营市开发区北一路某房产登记在原告孙某某及被告卜某名下。本院认为,本案系原、被告在离婚后因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未得到履行而发生争议,故本案应为离婚后财产纠纷。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现原告依据该离婚协议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办理涉案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卜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孙某某办理位于东营市开发区北一路某房产变更登记手续。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卜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薛园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门惠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