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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826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原告汪汝青、汪汝华、王汝芬、汪汝林诉被告王君、杨文鹏、王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汝青,汪汝华,汪汝芬,汪汝林,王君,杨文鹏,王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芦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6民初398号原告:汪汝青,女,1942年6月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汪汝华,男,194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汪志全(原告汪汝华之子),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汪汝芬,女,195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术全(原告汪汝芬之夫),男,1950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汪汝林,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琼芬(原告汪汝林之妻),女,195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王君,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被告:杨文鹏,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告:王平,男,198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君(被告王平之兄),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芦山县人,住四川省芦山县。原告汪汝青、汪汝华、王汝芬、汪汝林诉被告王君、杨文鹏、王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晓东审 判 员  刘冬琼人民陪审员  杨思琪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邓雅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