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211民初60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龙泉赵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赵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龙泉赵家社区居民委员会,赵刚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6082号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龙泉赵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龙泉赵家社区,组织机构代码:B6203943-7。法定代表人赵正进,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义波,青岛黄岛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悦,青岛黄岛红石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刚,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龙泉赵家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赵刚农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龙泉赵家社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因此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龙泉赵家社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青岛市黄岛区红石崖街道龙泉赵家社区负担。审判员  董西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逄锦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