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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1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胡洋与赖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洋,赖书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1341号原告胡洋,女,生于1985年9月25日,汉族,湖北省利川市人,户籍地利川市。被告赖书娜,女,生于1978年1月3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利川市市容环卫局职工,户籍地利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洋诉被告赖书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洋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洋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洋承担。审判员  胡兴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赖永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