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恢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2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李宝,行长。被执行人李静,女,汉族,1975年12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二七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1)金民二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花园路支行于2017年3月24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静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76号21世纪社区二区8幢东1单元2层25号房屋一套予以查封。二、限被执行人李静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安永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世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