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罗恒江与湖南韶光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恒江,湖南韶光体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1083号原告:罗恒江。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雷雨,安徽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韶光体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154号天心城南栋16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27072144081。法定代表人:李宏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林,安徽徽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婕,安徽合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恒江与被告湖南韶光体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罗恒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罗恒江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恒江撤诉。案件受理费7254元,减半收取计3627元,由原告罗恒江负担。审判员 陈传利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兴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