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红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红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5民初1478号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温县太行路**号。法定代表人鲍国利,男,职务: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立新,男,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工作人员。被告王红蕾,男,1982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温县。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红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在审理中,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温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张玖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郭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