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冀佩与北东街居委会北苑新城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佩,北东街居委会北苑新城物业管理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1011号原告:冀佩,男,生于1960年1月19日,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北东街居委会北苑新城物业管理。住所地:邯郸市永年区。负责人:王有民。原告冀佩诉被告北东街居委会北苑新城物业管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冀佩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冀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印)书记员 李凯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