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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GS仪器有限公司与南京广连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GS仪器有限公司,南京广连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412号申请执行人:GS仪器有限公司(GSInstrumentsCo,Ltd.),住所地韩国仁川广域市南洞区胡安洞*******号。法定代表人:高在穆(KoJaeMok),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广连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东山街道竹山路242号科技电子文化一条街17B幢805。法定代表人:张喜明,该公司总经理。GS仪器有限公司(GSInstrumentsCo,Ltd.)与南京广连升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外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受理。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宁商外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由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沈晓蓓审 判 员  张彦智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