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4民初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唐海鹏与林栩、杨福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鹏,林栩,杨福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04民初519号原告:唐海鹏,男,1968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林栩,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被告:杨福连,女,成年,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鹏诉被告林栩、杨福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海鹏于2017年4月25日以已和被告林栩、杨福连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唐海鹏负担。审判员 邓燕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文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