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4民初7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康桂新与商庆军、李树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桂新,商庆军,李树林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4民初761号原告康桂新,女,汉族。被告商庆军,男。被告李树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康桂新诉被告商庆军、李树林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康桂新于2017年04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商庆军、李树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康桂新撤回对被告商庆军、李树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康桂新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50.00元退还给原告康桂新。审判员 XX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桂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