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民初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牛锦芳诉陈清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锦芳,陈清则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402民初463号原告牛锦芳(别名牛艳芳),女,196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屯留县人。委托代理人张名林,系山西大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清则,男,汉族。原告牛锦芳诉被告陈清则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陈清则的地址,未能向被告陈清则送达应诉手续。经询问原告,其未能提供被告陈清则的其它住址及联系方式,也未能提供办理公���送达的手续。本院认为:因本院按原告牛锦芳提供的被告陈清则的地址无法向其送达应诉手续,现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陈清则的其它确切住所及联系方式,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陈清则送达应诉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牛锦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原告牛锦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惠园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江王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