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刑更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罪犯袁继胜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继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刑更366号罪犯袁继胜,男,197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19日作出(2002)中中刑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袁继胜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已缴纳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04年3月24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3)粤高法刑一终字第270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其定罪量刑。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5月27日被投入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2005年5月18日转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2006年4月3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6)辽刑执字第38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9月9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8)辽刑执字第98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11年1月17日经本院以(2011)大审刑执字第25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2年6月21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150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1月27日经本院以(2014)大审刑执字第1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现刑期至2023年3月8日止。执行机关辽宁省瓦房店监狱于2017年3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罪犯袁继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改造。获2013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1次。现累计兑现记功6次。上述事实,有罪犯袁继胜的认罪悔过书、证人证言、改造表现材料、罪犯评审鉴定表、积分表奖表、奖励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袁继胜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继胜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刑期自2008年9月9日起至2022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李晓萃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