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孙景祥、徐福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景祥,徐福娟,王艳萍,潍坊市公共交通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881号申请人:孙景祥,男,1935年2月2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徐福娟,女,1981年9月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王艳萍,女,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潍坊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申请人孙景祥、徐福娟与被申请人王艳萍、潍坊市公共交通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孙景祥、徐福娟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潍坊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名下的鲁G×××××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进行扣押。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潍坊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名下的鲁G×××××号大型普通客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4月25日。案件申请费3678元,由申请人孙景祥、徐福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