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403民初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晓琴与王诗琦、张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琴,王诗琦,张秀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403民初441号原告:张晓琴,女,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东湾镇东湾村农民,住白银市。被告:王诗琦,男,197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靖远县东湾镇东湾村农民,住白银市。被告:张秀玲,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白银市人,住白银市。原告张晓琴与被告王诗琦、张秀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张晓琴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晓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张晓琴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晓琴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晓琴负担。审判员 周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