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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6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平阳县澳宝木制品加工厂与朱丰敏、姚萍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阳县澳宝木制品加工厂,朱丰敏,姚萍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6民初2228号原告:平阳县澳宝木制品加工厂,住所地平阳县鳌江镇鸽巢路温州兴鳌服饰有限公司内。经营者:余坦蓬,男,1993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委托代理人:周文峰,朱仙仙,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丰敏,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被告:姚萍萍,女,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上列被告委托代理人:卢成素、吴富兵,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平阳县澳宝木制品加工厂诉被告朱丰敏、姚萍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阳县澳宝木制品加工厂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阳县澳宝木制品加工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平阳县澳宝木制品加工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91元,减半收取745.50元,由平阳县澳宝木制品加工厂承担。审 判 员 苏忠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