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3执保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马桂平、陈胜才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桂平,陈胜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保173号申请人:马桂平,女,195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被执行人:陈胜才,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衡水市。申请人马桂平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2017)鲁1523财保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扣押被执行人陈胜才所有的冀T×××××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4月21日至2019年4月21日。本院经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陈胜才所有的冀T×××××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