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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30民初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张岗与樊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岗,樊建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530民初330号原告张岗,男,汉族,1979年5月26日出生,现住多伦县。被告樊建国,男,1966年9月30日出生,现住巴彦淖尔市。本院受理原告张岗诉被告樊建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故依法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对原告的撤诉申请应予支持,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崔 海 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乌达巴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