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7民初5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福忠与穆桂玲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忠,穆桂玲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7民初555号原告:李福忠,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皮县。被告:穆桂玲,女,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南皮县。原告李福忠与被告穆桂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夫妇欠原告方借款10000元。被告穆桂玲提出由其本人于2018年2月10日前付清该欠款,原告同意如果其按时付清,原告放弃关于利息诉讼请求,逾期不付,执行时按12000元执行;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家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