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1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陈俊翰与王明勇,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俊翰,王明勇,刘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1525号原告:陈俊翰,男,1989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重庆渝敏老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勇,男,197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刘建军,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嵬丽、夏卿,重庆华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俊翰诉被告王明勇,刘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俊翰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谭小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