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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3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韩玉顺与李华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顺,李华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22号原告韩玉顺,男,1946年8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被告李华滨,男,1963年8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顺与被告李华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韩玉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玉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3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韩玉顺负担。审 判 长  李苏里人民陪审员  闫香莲人民陪审员  陈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