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民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韩玉顺与李华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玉顺,李华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03民初22号原告韩玉顺,男,1946年8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被告李华滨,男,1963年8月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宝清县八五二农垦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玉顺与被告李华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韩玉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玉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玉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元,减半收取183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韩玉顺负担。审 判 长 李苏里人民陪审员 闫香莲人民陪审员 陈 楠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