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23执3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于清波、程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玉,于清波,程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3执3234号申请执行人:刘文玉。被执行人:于清波。被执行人:程硕。刘文玉与于清波、程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587号民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于清波、程硕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文玉于2016年11月0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于清波部分银行存款,且刘文玉与程硕已达成和解协议,刘文玉不再要求执行程硕,本案被执行人于清波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刘文玉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于清波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熟后再重新启动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刘文玉发现被执行人于清波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刘文玉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峡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3民初587号民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爽执行员 南娟锋执行员 任 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