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30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某某市某某装饰材料厂有限公司与某某市某某玻璃厂有限公司、闫某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市某某装饰材料厂有限公司,某某市某某玻璃厂有限公司,闫某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0民初100号原告某某市某某装饰材料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被告某某市某某玻璃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某甲。被告闫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市某某装饰材料厂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市某某玻璃厂有限公司、闫某乙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市某某装饰材料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1元减半收取265.5元,诉讼保全费313元,由原告某某市某某装饰材料厂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学红审 判 员 房秀萍人民陪审员 司伟娜二0一七年四月二十五书 记 员 刘广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