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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4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赵乐乐与梁康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乐乐,梁康康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449号原告:赵乐乐,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梁康康,男,199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乐乐与被告梁康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乐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乐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乐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赵乐乐负担。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仇典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