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赵乐乐与梁康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乐乐,梁康康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4民初1449号原告:赵乐乐,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梁康康,男,199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乐乐与被告梁康康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乐乐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乐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乐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赵乐乐负担。审判员 于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仇典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