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1刑初1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张军荣、赵君飞集资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军荣,赵君飞
案由
集资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刑初1742号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军荣,男,1973年9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6年2月17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江金伟,浙江磊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柳正晞,浙江台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君飞,女,1977年7月31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大专文化,居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6年1月2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辩护人王玲峰,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6)17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军荣、赵君飞犯集资诈骗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期间因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决定延期审理一次。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军荣及其辩护人江金伟、柳正晞、被告人赵君飞及其辩护人王玲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开始,被告人赵君飞、张军荣和潘某(另案处理)经别人介绍认识了做P2P平台的王某、钱某(另案处理)等人。之后三人共同出资人民币23.6万元注册成立温岭市杰优特网络投资有限公司,并通过钱某等人向上海易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P2P系统综合版,通过钱刚等人的培训在温岭市创业大厦1幢902室设立优特财富P2P平台。从2015年12月9日至同年12月25日,通过王某等人的操作,被告人赵君飞、张军荣在优特财富P2P平台上,设置秒标、一日标、七日标、十五日标、一月标等各种标,在优特财富P2P平台及QQ群里公开宣传在网络平台上进行注册、充值、投标可获得年利率18%、投标奖励0.4-2.5%、投标名次奖励等不同的收益,并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及各项收益,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期间,该平台共注册陈某等会员478人,会员通过优特财富P2P平台进行线上、线下充值,充值的资金全部转入被告人赵君飞的银行账户,由赵君飞、张军荣共同支配,共计吸收人民币515.5877万元,除去会员已成功提现人民币355.8456万元,实际无法返还人民币159.7421万元。被告人赵君飞、张军荣将集资款中的人民币17.5万元出借,其余资金均用于以新还旧及支付各项平台上的利率及收益、支付公司固定支出、借款给他人及归还个人的银行贷款及支付银行利息、归还个人借款等。2016年1月20日,被告人赵君飞主动到温岭市公安局投案。2016年2月17日凌晨,温岭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城东街道木的地时尚商务酒店抓获被告人张军荣。两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现被害人陈某已自行追回人民币2.5万元,且对被告人张军荣表示谅解。被告人赵君飞、张军荣已各自退还赃款人民币37万元,本案共计退出赃款人民币124.838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军荣、赵君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詹啊利、林某、詹某、叶某、徐某、杨正平等的证言,被害人廖某1、陈某、廖某2等的陈述,被害人肖某1的报案笔录、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被害人肖某2的充值记录、提现记录,同案犯钱某、王某的供述,汇款回单,支付宝转账截图,营业执照副本,合伙协议书,购买合同,平台截图,信息单,银行账户明细,借条,账本,领款凭证,自首情况说明,被告人赵君飞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张军荣的供述,情况说明,收条,收款收据,借款抵押质权合同,承诺书,银行还款证明,房产证复印件,赵君飞、张军荣的营业执照,车辆行驶证,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证明、归案经过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军荣、赵君飞与人结伙,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设立P2P网络平台融资的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到期返还本金及各项收益,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张军荣、赵君飞开设P2P平台时间较短,公开地采用投标奖励等手段募集资金,并设立账本载明资金往来;平台上的资金大部分已被提现,其余部分的资金去向明确,用于银行还款等,被告人等并未挥霍资金,且二被告人在案发期间亦具有房产、车辆、公司等自有财产,不存在无力偿还的问题;在无资金可提现网站关闭后,被告人赵君飞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均主动退出赃款用于偿还被害人,故本案无法确认二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而被告人等成立公司时自有资金较少,网络平台开设后投入较多而投资金额较少的事实尚不足以认定本案二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故综合本案二被告人的行为依法不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不成立,本院予以纠正。鉴于被告人赵君飞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张军荣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二被告人均当庭自愿认罪,主动退还大部分赃款,被害人陈某对被告人张军荣表示谅解,决定对二被告人依法分别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被告人张军荣的辩护人认为本案系单位犯罪。经本院审查,利用P2P网络平台进行融资,必定要利用相关单位的名义,仅以个人的名义,其犯罪就不能得逞。被告人张军荣、赵君飞以温岭市杰优特网络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犯罪,犯罪所得归个人支配,在主体上属于自然人犯罪,公司仅是其实行犯罪的平台,借此以实现犯罪目的,故本案不应认定为单位犯罪。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军荣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6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赵君飞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9日起至2019年11月8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三、现扣押于温岭市公安局的赃款人民币一百二十四万八千三百八十元予以发还各被害人;责令被告人张军荣、赵君飞继续退缴剩余犯罪所得予以发还各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吴英姿人民陪审员 陈香娥人民陪审员 李云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仇仁慰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