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民初1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杜兴其与郑州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兴其,郑州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1577号原告:杜兴其,男,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被告:郑州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南四环与京广路交叉口柴郭转盘西7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陆洪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兴其诉被告郑州阿凡提物流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兴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杜兴其负担。审判员 常 菲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冲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