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49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通辽市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通辽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通辽市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通辽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盈余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916号原告:通辽市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国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耿树明,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殿昌,男,195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被告:通辽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科尔沁区胜利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韩继深,经理。原告通辽市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通辽新奥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通辽市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通辽市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通辽市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91.00元减半收取3795.50元,由原告通辽市日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刘 楠人民陪审员 肖汉华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