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刑终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王立民、张文忠受贿、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立民,张文忠,邸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刑终105号抗诉机关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立民,男,1954年6月4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南宫市,汉族,中共党员,大学文化,2003年12月至2012年11月任河北省省直机关汽车维修服务总公司总经理,住石家庄市桥西区。2014年11月13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柏乡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2日被柏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辩护人陈福生,河北决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忠,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于浙江省金华市,汉族,大学本科,石家庄百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石家庄市。2014年5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邸卫东,男,1965年7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定州市,汉族,大学本科,石家庄隆圆通讯电子技术开发中心法人代表,住石家庄市。2014年5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30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4年7月1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孔德刚、张焕明,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立民犯受贿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原审被告人张文忠、邸卫东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于2017年1月10日作出(2015)柏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王立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王立民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十一万元。二、被告人王立民违法所得五万元(已交于柏乡县人民检察院),应予收缴;三、被告人张文忠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一十万元;四、被告人邸卫东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二百一十万元。五、被告人张文忠、邸卫东违法所得3065.078805万元[其中被告人张文忠交到司法机关的涉案款1304.378805万元(包括柏乡县人民检察院1004.378805万元、邢台市公安局100万元、柏乡县人民法院200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柏乡县人民检察院不服,以“王立民主动到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受贿行为,系自首,柏乡县人民法院没有认定该情节,以受贿罪判处王立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属认定事实错误,对王立民量刑畸重”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王立民不服,以“1、转让涉案土地的主体系省直汽修公司,不是上诉人本人。一审判决将上诉人认定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犯罪主体,属认定犯罪主体错误;2、本案系单位犯罪,一审判决对上诉人判处50万元罚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3、一审判决关于受贿罪,未认定上诉人的自首情节;4、上诉人涉嫌受贿一案,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5、一审判决错误频出,毫无法律严谨性可言,难以令人信服。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裁判”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张文忠、邸卫东不服,均以“1、本案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判决认定所谓事实与证据相悖,属主观认定。(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主观要件是以牟利为目的。本案上诉人张文忠、邸卫东不存在以牟利为目的,因而不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2)一审判决认定河北省省直机关汽车维修服务总公司转让时,未满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即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没有事实依据无任何证据支持,理据不足。(3)即使未达到所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条件》也不构成犯罪。2、一审判决认定与证据相悖。(1)本案是省直汽修总公司与隆圆电子中心协议转让土地;(2)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为履行‘土地转让协议’义务,共同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行为,为合谋通过虚假诉讼方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既属认定事实错误,也属对法律的扩张解释。3、一审判决认定‘张文忠、邸卫东违法所得3065.078805万元’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4、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文忠、邸卫东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没有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是空白罪状条款,判决没有给出上诉人张文忠、邸卫东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具体规定和条款,违反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5、一审判决在认定事实错误的基础上,对公安、公诉机关违法事实不予纠正,反而通过判决加以确认,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立民犯受贿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忠、邸卫东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2015)柏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侯春平审 判 员 刘朝晖代理审判员 赵 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函明 百度搜索“”